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1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中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63651.2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