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义歆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5936号

原告: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特3幢1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5号1栋4层4号。

负责人:高峰。

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陶瓷市场新世纪建材物资广场一期G#-1-311。

法定代表人:赵中驰。

原告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