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2322号 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55号芙蓉金城一期15栋1**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陶瓷市场新世纪建材物资广场一期G#-1-3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8楼1811号。 负责人:**。 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9元,由原告四川泓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