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18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杜元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 伟
书 记 员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