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5732号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娇娇,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银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超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