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506号
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银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197073J。
法定代表人:张孝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高,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
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4.04元,减半收取2812.02元,由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政
人民陪审员  陈月丽
人民陪审员  陈燕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杨威
书 记 员  韩 婷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