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345号
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庭11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1507455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银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197073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72万元,并已投保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