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513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津华园19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527820U。
法定代表人:*清波,公司经理。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