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25某某与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492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峰,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区川中路6号3幢商铺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527820U。
法定代表人:*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晓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