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骏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533号

原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区川中路6号3幢商铺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527820U。

法定代表人:蔡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骏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1幢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BLMN50。

经营者:胡卫岗,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芹梅,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骏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陆 薇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