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启催字第0014号
申请人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2016775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为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吕四港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鼎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