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148号之二
原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御龙花园北区商铺一(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弋鸽,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富源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2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