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3223号之一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防腐工程设备并进行施工,截止2017年8月,被告欠原告1877977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要求原告撤诉,并付货款345735元,但余款1532242元至今未付。
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被告之间的案涉货款涉及9份合同,9份合同中有7份合同的管辖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杭州。且双方之间的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因此,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自2012年起,即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从双方提供的8份合同可以看出,有6份合同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杭州。有2份合同约定为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在2015年7月3日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也是约定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杭州。此外,原告起诉的货款数额是根据原、被告之间几份合同,滚动累计得出。因此,涉及案款的合同,大多数约定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铎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