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66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吉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施纪珍,经理。
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敏,经理。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6元,减半收取计94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甄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