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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906号
原告:海宁新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工区二路3号4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BTF7W。
法定代表人:卢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120822X7。
法定代表人:施纪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斌,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海宁新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新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新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凤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利兴
书记员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