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19号
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陵城区陵州西路2036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施纪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167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6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8元,由申请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