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62号
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陵城区陵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94J2HR5U。
法定代表人:高长达,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120822X7。
法定代表人:施纪珍,经理。
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