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593号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杭州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