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1194446K,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杨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75358556A,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杨木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375.91元。案件受理费23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683元,由被告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苏0830执行13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该邮件显示已签收并于2017年6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木桂到我院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3、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9月18日、2020年3月16日分别三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盱眙县古桑街道凹凸科技园科四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与该公司住所地附近的江苏华源矿业有限公司门卫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有两年多未营业,土地都是租赁的。通过本次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830破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高周对被申请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16日以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现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139058.3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现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云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月梅
审判员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候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