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池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月凤,女,1960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6098号法律文书载明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月凤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月凤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0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玉胜
审判员  吴卓霖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