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4日生,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95860P,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1日生,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苏0902民初2058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325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