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058号
申请人:***,男,1959年6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95860P,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1日生,住盐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朝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