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良善村民委员会、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良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智云,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苏省沐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
法定代表人:徐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良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良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良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存在严重瑕疵,且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二)假若案外人罗细求与新时代公司签订的路灯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认为在合同履行上新时代公司也存在严重违约,法院理应权衡对错,合理作出判决;(三)一审法院不做调查取证,不考虑事件的全面性,二审法院还对其判决予以维持。故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立
审 判 员  米 佳
审 判 员  曾群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邓佩夫
代理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