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良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智云,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苏省沐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
法定代表人:徐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良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良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良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存在严重瑕疵,且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二)假若案外人罗细求与新时代公司签订的路灯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认为在合同履行上新时代公司也存在严重违约,法院理应权衡对错,合理作出判决;(三)一审法院不做调查取证,不考虑事件的全面性,二审法院还对其判决予以维持。故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立
审 判 员 米 佳
审 判 员 曾群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邓佩夫
代理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