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77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学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侧、津蓟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希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