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下经济开发区海宁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3770996L(2/6)。
法定代表人:徐学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蕾,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800元及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另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8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L××××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财富
书 记 员 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