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281号
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银洲金融中心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忠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洪飞,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永新,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永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连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