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86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华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银州金融中心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顾雪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张劲鹏,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雪涛、张劲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