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86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华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银州金融中心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顾雪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张劲鹏,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雪涛、张劲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