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皋开民初字第0357号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