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商初字第6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厦门路2-27、28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