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皋商初字第1246号
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殷村25组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被告***。
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明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由原告如皋金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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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