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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6366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南路332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时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49元,减半收取1209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玉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