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苏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公证处(2009)镇扬证经内字第1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78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1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扬中市××××房产,但因该房产为划拨土地,本院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