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128号。
负责人:朱明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包善,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芧镇翠竹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建
审 判 员 杨志刚
审 判 员 侍 婧
法官助理 安晓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