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933号
申请人: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51-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593962810L。
法定代表人:朱文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刘璐,均系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1107L。
法定代表人:苏文。
申请人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建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昀
书 记 员 吴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