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

1313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110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3095338C。
法定代表人:杨士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83元由原告江苏中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