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胡加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胡加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9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泽民初字第0805号
原告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五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华。
被告胡加桂。
委托代理人杜建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加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受。
审判员  陶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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