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7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家,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优
书 记 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