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

***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28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0829196903291012,住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镇人民北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2615203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
第三人: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02335703,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东五道北侧。
第三人:淮安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2511241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地税办公楼。
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江苏贝特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金瑞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潘震云
人民陪审员  孙成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赵红霞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