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执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7695。
法定代表人:张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鸿杰(),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继彦(),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23184。
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栋××层××单元××号【权证号:遂房权证初字第A××8号,建筑面积147.4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梨园街119号2层2单元202室【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0号,建筑面积86.48㎡】、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188号银河嘉园D7栋3-2-3号【权证号:遂国用(2005)第4××3号,监证0065659,建筑面积:73.6㎡】、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188号银河嘉园D7栋3-4-1号【权证号:遂国用(2005)第4××7号,监证0065662,建筑面积:89.42㎡】、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188号银河嘉园D7栋3-5-4号【权证号:遂国用(2005)第4××1号,监证0065663,建筑面积:89.49㎡】五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镇××应收工程款1124879元。但因查封房产为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冻结的应收工程款现遂宁市安居区××镇××现还在审计过程中暂时无法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廖 巍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