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3651号
上诉人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592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廖鸣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山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薇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7元,减半收取15048.50元,由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858.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书 记 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