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2执50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22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7638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等)。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50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潘先静 审判员 江显政
书记员 邓尧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