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工司。
上诉人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010年1月26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屏蔽门和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