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0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曦,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江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有的位于镇江市某处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另案查封)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纪怀
代理审判员夏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