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镇江东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终字第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东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第一楼街解放路288号(镇江东邦国际商务大厦288号第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东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江东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建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