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潘某;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6)苏1111行初85号 原告潘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告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确认未履行法定管理维护职责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6年4月17日,原告潘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