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3714186L,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468819003C,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姚庆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