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颜敏敏,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敏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颜敏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敏敏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敏敏已于2021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自2022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35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葛海滨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