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
2、2021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
3、2020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户籍、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10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较大变动。
6、2021年10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镇范沟村汤庄组26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7、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海滨
审 判 员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红年
书 记 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