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2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淑修,女,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静,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淑修、聂静侵权责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 梅
书 记 员 郑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