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51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2005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年龄约45岁,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1018594P,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3号2**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宏声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73896W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该公司职工。 被告: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6628757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初步审查,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且无确切住址。 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且无确切住址。上述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的住址系原告提供,但本院未找到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但未妥投,并未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重庆鑫融运输有限公司的确切住址给法院,导致送达不能。本案中无赔偿主体,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6.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本院依法不予征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